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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可轉換公司債(Convertible Bond),即為公司債附有債券持有人得自發行日起屆滿一定時日後,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按約定之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,將公司債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權利者,使得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原本是發行公司的「債權人」,但又可以變成公司的「所有人」,可說是兼具債券與股票雙重身份的特殊有價證券。可轉換公司債多半為無擔保公司債,除了注意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成長性外,要特別注意發行公司之債信。

投資可轉換公司債有何好處?

一般而言,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具有債券及普通股之性質,在普通股股價上揚時,投資人可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;一旦可轉換公司債未有轉換之價值,投資人仍保有債券價值;此外,投資人間接參與公司除權,具有節稅效果。

可轉換公司該如何分別?如何命名?

可轉換公司債的名稱後面,加上一、二、三、四等字樣以作為區別,例如:明電一、華通一、茂矽二、中華一、中華二等,舉例來說,中華汽車公司第一次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就叫做中華一,而第二次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即稱為中華二,而中華一與中華二的發行條件也就不盡相同。

可轉換公司債在公司股票上漲時,有利於持有人進行轉換,但是持有可轉債之投資人何時可以開始轉換?

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在剛發行時,會限定某一段期間不得申請轉換,目前較常見的多為三個月或是六個月,即稱為「凍結期」,只要過了這段期間,投資人可以在可轉換公司債具有轉換價值時申請轉換。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,在股東會前某一段時間,為了確定股東會名冊,投資人之轉換權利會受到限制。

投資人申請轉換成普通股後,是否可以馬上拿到普通股呢?

由於發行公司增加在外流通普通股時,就形同於股本增加,必須變更現有公司資本額,尚須報備股東會、經濟部、財政部及證交所,方可核准發行並且在市場上流通,因此發行公司不得在任何時點允許投資人轉換為普通股。因此發行公司在投資人申請轉換時,先發給投資人「換股權利證書」,待特定日期方可將同一期別之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,目前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多半訂有一年二次或四次不等之轉換基準日。其中「換股權利證書」之轉換先後順序,以後面帶有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、己、庚、辛、壬、癸加以辨別。

如果申請轉換,何時可以領到換股權利證書?

一般而言,從申請轉換日到領到「換股權利證書」只需五個營業日,但是投資人買進當日是無法申請轉換的,必須等到第三日,確定款券已經完成交割,證券商才能代為領回或申請轉換。

申請轉換要在何處辦理?是否要領出債券?

申請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作業,投資人可以透過一般證券公司的「集保帳簿劃撥方式」辦理,只要攜帶集保存摺及印章向證券公司申請即可,但並非所有發行公司都有和集保公司簽訂「帳簿劃撥辦理轉換或贖回」的合約,其中有半數以上的可轉換公司債並未利用集保轉換,將權利證書直接劃撥至投資人帳戶。
而尚未辦理此項作業的公司債,就必須向證券商辦理現股領回,將可轉換公司債領出,郵寄或親自到發行公司的股務代理處辦理轉換。

投資人親自辦理轉換之程序為何?

債權人請求轉換,應準備下列三樣文件,親至股務代理處:

可轉換公司債

攜帶印鑑並填寫「債權人印鑑卡」及「過戶申請書」
填寫「轉換申請書」 多半要經由三至五日,方可取得轉換權利證書。

領到權利證書可以立即買賣嗎?

可以,領到支換股權利證書一定已經掛牌上是或上櫃,投資人可以委託賣出,但是很多換股權利證書因為較冷門,市場每日交易量經常掛零,不容易成交。

換股權利證書何時可以換成普通股?

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之時點每家公司略有不同,但是一般公司多半會利用每年之除權增資的機會,將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,因此「除權基準日」多半成為轉換之時點。至於第二個換發普通股的時點多半在「年底」,由於新的會計年度即將開始,因此發行公司多在年底訂有轉換基準日。

近年來,由於投資人對於轉換時點之要求,某些發行公司會再增加一、兩次轉換基準日,因此某些公司有多達四次之轉換基準日。由於轉換時點多,而且發行公司可能同時有兩支以上之可轉換公司債在市場上,因此需要加上甲、乙、丙、丁等區分各不相同之換股權利證書。

過了轉換基準日,投資人是否可以馬上拿到普通股?

不是,「轉換基準日」只是以那一天作為股東名冊申請換發普通股,藉以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「股本變更登記」及「新股發行申請」,真正拿到普通股還需要一至兩個月。

何謂轉換價格?一張可轉換公司債能換發幾張普通股?

轉換價格即時公司債轉成普通股之原始成本,一張可轉換公司債到底可以換多少張普通股透過以下公式計算:

100 / 轉換價格 = 轉換張數

轉換價格會改變嗎?

會,而且通常愈變愈低,但是會受到重設至原轉換價格之80%之限制。在碰到無償配股或是有償增資配股,轉換價格需往下修正,亦即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必須重新修正其除權參考價,保障持有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利。

何謂發行公司之贖回權?

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多半訂有對於發行公司的保護條款,其中最常見的即為如普通股市價連續30個營業日高於轉換價格50%,或尚未轉換之可轉換公司債餘額低於發行額之10%,公司可以強制贖回。

何謂保證賣回價格?

所謂的可轉換公司債之賣回權為保障投資人之條款,投資人可依此條款規定,在規定期限表達要賣回債券,將債券賣回給公司,此類債券多半原始發行利率為零,也就是每年都沒有債息收入,然後之後沒有轉換價值時,方執行此賣回權。

保證賣回權需要課稅嗎?

由於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收益率屬於利息所得,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,但因其收益會反應在價格上,客戶可以在尚未領息前,在市場上賣出,則此價差屬於資本利得,可以達到避稅之效果。

何謂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市?

所謂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市即代表其已轉換為普通股股票,所有集保簿內之換股權利證書都已經換成普通股,該股票之換股權利證書就停止交易。

何謂可轉換公司債之套利?

由於可轉換公司債無法在轉換後馬上拿到普通股,因此往往在可轉換公司債具有轉換價值時,價格仍被低估,投資人可以透過買進可轉換公司債,並且融券放空某一比例之普通股,進行套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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